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世界观察:中交地产: 中交地产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
来源:证券之星      时间:2023-02-01 18:06:01

证券代码:000736     证券简称:中交地产       公告编号:2023-013

债券代码:149192     债券简称:20 中交债

债券代码:149610     债券简称:21 中交债


(资料图片)

债券代码:148162     债券简称:22 中交 01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

  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没有虚假记载、误导

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。

   特别提示:

   一、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

   (一)现场会议召开时间:2023 年 2 月 1 日 14:50

   (二)现场会议召开地点: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 13 号院 1

号楼合生财富广场 15 层会议室

   (三)召开方式:现场投票方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

   (四)召集人: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

   (五)主持人:董事长李永前先生

   (六)会议的召开符合《公司法》、《股票上市规则》及公司《章

程》的规定。

   (七)本公司股份总数为 695,433,689 股,本次股东大会中,议

案(二)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 331,586,740 股。议案(一)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、(三)、

(四)

  、(五)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 695,433,689 股。

   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(代理人)共 8 人,代表股份

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 88.92%。

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 11.08%。

以下同)6 人,代表股份 199,300 股,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份总数的

   (八)公司部分董事、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;公司部分高级

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;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

股东大会。

   二、提案审议表决情况

   本次会议提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,

具体审议与表决情况如下:

   (一)审议《关于为项目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》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。

   同意 409,160,729 股,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

  其中,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:

  同意 197,800 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

的 0.7526%;弃权 0 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

  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。

  (二)审议《关于向关联方申请借款额度的议案 》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。

  同 意 45,314,080 股 , 占 出 席 会 议 股 东 有 表 决 权 股 份 总 数 的

  其中,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:

  同意 198,100 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

的 0.6021%;弃权 0 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

  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。

 关联股东中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项议案。

  (三)审议《关于为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议案》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。

  同意 409,160,729 股,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

  其中,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:

  同意 197,800 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

的 0.7526%;弃权 0 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

  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。

  (四)审议《关于为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》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。

  同意 409,160,729 股,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

  其中,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:

  同意 197,800 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

的 0.7526%;弃权 0 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

  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。

  (五)审议《关于与合作方共同调用项目公司富余资金的议案》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。

  同意 409,161,029 股,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

  其中,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:

  同意 198,100 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

的 0.6021%;弃权 0 股,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

 本项议案获得有效通过。

  三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

 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委派陈思佳、霍晴雯律师

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,该法律意见书认为:公司本次股东大会

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、法规的规定;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

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;表决程序符合法律、法规和章程的规

定;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。

 四、备查文件

 (一)股东大会决议

 (二)律师法律意见书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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